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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件數:單一公司於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業界能專計畫,以不超過三項為原則;若參與聯合執行計畫,擔任主導廠商之計畫以一項為原則。

二、  申請經費:

 

  (一)申請本計畫之計畫期程為三年以內。計畫之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二)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三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與營業額之比例應在合理範圍。

  (三)為確保計畫之自主性,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經費合計,以不超過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三、申請者所提出之計畫內容,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推動項目。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業界能專計畫之申請。

四、申請者提出計畫經審查未通過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聯合申請

 

  (一)本計畫可由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一公司或二家以上公司聯合提出申請,如為二家以上公司聯合申請之計畫,應推派一家擔任主導廠商(其餘為聯盟廠商)。

 

  (二)聯合申請之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共同簽訂「業界能專合作契約書」。計畫主持人由主導廠商指派專人擔任,分項計畫主持人則由聯盟廠商各指派一人擔任為原則。


六、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六)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七、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得撤銷補助、依約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