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HOME 申請說明 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一)非拒絕往來之資料日期,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委由財 務輔導單位於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準。

(二)受理申請後至完成簽約前,如依據新查得之票信資料,確認申請者有絕往來之事實,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

(三)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