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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

FAQ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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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作業

  • 問題1:
    每期補助款申請撥付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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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答案:

    1.補助款之撥付應俟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衛中心)與能源署完成該年度計畫之簽約,能源署撥付中衛中心各期款項後,始得辦理該年度各期補助款之撥款事宜。

    2.執行單位請領各期補助款時,應出具:
      (1)補助證明
      (2)前期工作報告(請領第1期款免附)
      (3)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4)歲出預算分配表。

    3.除另有約定外,經執行單位請款後,中衛中心應依契約全程計畫書所定進度分期撥付各期補助款予執行單位,其撥付條件及方式如下:
      (1)於契約簽訂後撥付乙方第1期補助款。 
      (2)執行單位第2期款(含)以後之各期款,應於實際累計工作進度及經費累計動支率均達75%始得撥付。

  • 問題2:
    申請第2期補助款撥款,是否需要附上第1期實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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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2答案:

    請款時不需要檢附實支單據,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之原始憑證、單據、帳冊及每月編製之會計月報皆由執行廠商自行留存,並將原始憑證附同記帳憑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暨處理手冊等應妥為保管,於計畫經費查核時提供查閱即可。

  • 問題3:
    計畫執行期間,是否可辦理變更執行內容,及其限制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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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3答案:

    在符合計畫原定目標且補助總金額及總補助比例皆不增加之原則下,執行廠商於計畫核定後至全程結案前,均可依規定之格式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辦理變更。各科目變更後之補助比例仍需維持原核准之補助比例。

    除一般變更可於當期工作報告報備申請外,重大變更應以函文申請變更,非經函復同意,不生效力。申請計畫變更,如與年度經費有關,每年度最遲應於該年度計畫執行期間結束日2個月前申辦。

  • 問題4:
    本公司執行「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經經濟部能源署所核定的研發總經費,可否作為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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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4答案:

    1. 依據103年5月6日公告施行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 公司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時,請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二之一及第三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規定辦理。

  • 問題5:
    本公司執行「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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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5答案: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獎助津貼或政府補助款者,並無免稅規定,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因此公司所領取的補助款應列入「其他收入」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問題6:
    本公司執行「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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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6答案:

    1. 財政部81/4/30台財稅第811664261號函之解釋「公司接受補助從事研究且享有其成果者非屬課稅範圍」。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之解釋「民營事業依行政院核定之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向政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如其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由以上之解釋函文可知,廠商向政府領取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係以研究成果是否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作為判斷依據。
    2. 「經濟部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係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所制定,依據該辦法第20條規範,凡依本辦法所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因此,廠商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補助款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補助計畫之依據現已由「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修定為「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問題7:
    聯合申請案,主導廠商轉付其他共同申請廠商之款項,是否需扣繳稅額?是否需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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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7答案:

    依據「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範,補助款係先撥入主導廠商再由其轉撥,在帳務上屬於代收代付,依據財政部95.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補助計畫聯合申請案之主導企業取得之補助款,如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於轉付其他共同申請企業時免予扣繳,惟應轉開免扣繳憑單。」

  • 問題8:
    受補助企業繳回剩餘補助款時,前已開立之免扣繳憑單是否需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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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8答案:

    依據財政部95.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受補助企業繳回剩餘補助款時,原撥付或代為撥付款項單位尚無更正原已摯發之免扣繳憑單金額問題。」

  • 問題9:
    補助款專戶所產生的利息,依合約規定應繳還經濟部能源署,則公司在列帳時會計分錄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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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9答案:

    若專戶產生利息收入100元,銀行代扣稅款10元,公司將100元利息收入繳還經濟部能源署,會計分錄如下。

    產生利息收入100元,銀行代扣稅款10元

    借:銀行存款 90 、預付稅款 10   

    貸:利息收入 100

    借:利息費用 100

    貸:應付費用 100

    公司開立100元支票將利息收入繳還經濟部能源署

    借:應付費用 100

    貸:應付票據 100

    假設公司當年度結算後無所得,預付稅款10元可申請退回

    借:應收退稅款 10

    貸:預付稅款 10 (銀行所代扣的稅款於年底時會開立扣繳憑單給公司)

  • 問題10:
    每月應編製之會計月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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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0答案:

    1. 與本計畫工時統計表
    2. 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
    3. 顧問、專家費明細表
    4.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明細表
    5.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明細表
    6.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明細表
    7.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明細表
    8. 國內差旅費明細表
    9. 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
    10.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參考表)
    11. 設備使用記錄表(參考表)

資料總筆數:75 筆 目前所在頁次:第 1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