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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

FAQ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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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作業

  • 問題1:
    「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填寫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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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答案:

    1.經費預算係依會計年度分別編列,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從零起算。年度預算辦理變更並經同意後,年度預算數以變更後之預算數為準。

    2.本期實支數欄位包含期初累計數、當月數及期末累計數3項,年度第1個月之期初數為0,次月起之期初累計數為上月之期末累計數。當月數會自公司所編之月報數直接載入相關欄位,期末累計數為期初數加上當月數,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3.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欄位為累計至本月實支數分配之計算,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欄位為上個月之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故本月實支數分配為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減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其中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與本月實支數分配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4.依會計年度各科目變更後預算數之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計算,並以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為上限,超出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的部份會自動轉列自籌款負擔。

  • 問題2:
    第1年度結束第2年即從零起計,專案計畫的會計年度每年度都是從1月開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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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2答案:

    專案計畫的會計年度不一定從1月開始,例如有的計畫第1年度從 1月開始,有的計畫從2月開始。會計年度的劃分可從執行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所簽訂之補助款契約書所訂各年度的起訖點判別,各年度各科目之補助款與自籌款預算則可從專案契約書之年度經費使用分配表得知。

  • 問題3:
    工作報告與月報表的關連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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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3答案:

    每個月「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所結算出之本月實支數分配數,即為應填入工作報告中各月經費累計表中補助與自籌款之金額。

  • 問題4:
    期中查核時發生調減數時,是否應更正前已報備之工作報告及月報?是否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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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4答案:

    不需要更正前已報備之工作報告及月報,亦不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

  • 問題5:
    若當年度期間為1月1日至11月30日,於5月辦理年度各科目預算金額變更並獲核准,此時是否需重編1月至5月之每月會計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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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5答案:

    不需重編1-5月會計月報,只需要在6月編製經費彙總表時,在本年度預算數(變更後預算數)的欄位鍵入變更後之預算數,月報表所設定之電腦公式會自動調整當期帳列數,使累計帳列補助款及自籌款符合變更後預算所應計算之結果。

  • 問題6:
    「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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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6答案:

    1.列報於計畫內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應為公司之人員且與計畫書所編投入計畫人員相符。

    2.非經變更同意,實際人月數超過當年度預算人月不予認列。

    3.所列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需為公司實際支薪之人員,不得為關係企業之人員或派遣人力公司人員。

    4.新增或異動人員其學經歷背景與擔任本研究計畫工作無不合理情形。 有關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 問題7:
    新購設備與已有設備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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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7答案:

    新購設備與已有設備之劃分,在計畫開始日(含)後購入之設備為新設備,購入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若為國內採購以統一發票日期為購入日期,若為國外採購則以進口報單上之進口日期為購入日期。

  • 問題8:
    設備維護費之報支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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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8答案:

    1.設備保固期間內(保固期應至少1年認定)不得列報維護費。

    2.所報維護費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如請購或請修單、驗收單或領料單、維護紀錄表、發票或收據及付款等證明資料)相符,若為分攤,應與分攤表及原始憑證核算相符。

    3.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報支為專案計畫費用。

    4.非經變更同意,其所維修之設備為計畫核准設備項目。

    5.設備維修費應出具維修廠商憑證,若屬廠商自行維修,應請提供內部成本紀錄以憑認定。惟維修工資應取具外來憑證,不得以內部人員之薪資報支維護費。

    6.除簽訂年度維護合約之設備,可列報於專案之維護費,為該設備每月應分攤之維護費乘上當月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計算。其餘設備之年維護費不得超出原購入成本之20% (若年度計畫期程不滿1年者,依據年度計畫期程月數佔1年之比例,調整前述上限) 。

  • 問題9:
    專案計畫之顧問、專家、行政或管理人員發生之差旅費,可否列報於國內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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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9答案:

    國內差旅費報支限為專案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因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驗證所發生之差旅費,因此專案計畫之顧問、專家、行政或管理人員所發生之差旅費不得報支。

  • 問題10:
    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在報支時有哪些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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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0答案:

    1. 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之列支,其憑證應依公司內部授權規定經適當之核准,並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始得認定為開發費用(請於請購單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 
    2. 所列報之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金額應與合約、原始憑證,分攤紀錄等相符,並已提供支付證明(採透過第三人或以債權債務互抵方式者不予認定)。 
    3. 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報支為本計畫費用。 
    4. 非經變更同意,所列之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項目應與計畫書所編列項目相符。各年度所列報之金額應不超出各該項目計畫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數(合約以外幣計價者各年度及計畫期間累計所報支之費用應不超出該合約所訂外幣總價)。 
    5. 經由合作、指導(設計、訓練、諮詢、研究)等提供技術資料或勞務方式引進無形資產者,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費之合約所約定執行期間超出專案計畫核准執行期間,應核減非計畫期間所應分攤之費用。由技術提供者採授權方式引進無形資產者,其授權期間超出專案計畫核准執行期間,應核減非計畫期間所應分攤之費用。 
    6. 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各年度編列之預算金額即為各該年度應取得之憑證及應付款之金額(不含營業稅),憑證日期(發票、收據及匯款或票據之到期日)應在各該年度起迄期間內。並於帳務查核時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各該年度,付款方式若以匯款方式支付,匯款日期預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或以票據支付而票據到期日期將在該期限之後,應事前辦理預算保留,且應於核定保留期限內支付完畢,始得核銷。各年度之無形資產引進費如未支用,或最後一期尾款因涉及驗收而延後付款,致憑證開立或支付日期不在計畫期間者,應經保留程序核准保留,並於保留期限內取具憑證並舉證該款項確實已支付,始得核銷。 
    7. 項目或對象之變更應經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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