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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會計作業

Q1
每期補助款申請撥付之原則?
A1
1.補助款之撥付應俟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衛中心)與能源署完成該年度計畫之簽約,能源署撥付中衛中心各期款項後,始得辦理該年度各期補助款之撥款事宜。 2.執行單位請領各期補助款時,應出具(1)補助證明;(2)前期工作報告(請領第1期款免附);(3)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4)歲出預算分配表。 3.除另有約定外,經執行單位請款後,中衛中心應依契約全程計畫書所定進度分期撥付各期補助款予執行單位,其撥付條件及方式如下:  (1)於契約簽訂後撥付乙方第1期補助款。 (2)執行單位第2期款(含)以後之各期款,應於實際累計工作進度及經費累計動支率均達75%始得撥付。
Q2
第2期申請撥款時是否需要附上第1期實支單據?
A2
公司請款時不需要檢附實支單據,有關公司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之原始憑證、單據、帳冊及每月編製之會計月報皆由公司自行留存,並將原始憑證附同記帳憑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暨處理手冊等應妥為保管,於計畫經費查核時提供查閱即可。
Q3
計畫執行期間,是否可辦理變更執行內容?限制條件為何?
A3
在符合計畫原定目標、補助總金額不增加及總補助比例不增加之原則下,執行公司於計畫核定後至全程結案前,均可依規定之格式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辦理變更。各科變更後之補助比例仍需維持原核准之補助比例。除一般變更可於當期工作報告報備申請外,重大變更應以函文申請變更,非經函復同意,不生效力。申請計畫變更,如與年度經費有關,每年度最遲應於該年度計畫執行期間結束日2個月前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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