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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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結案階段

Q1
計畫結束後廠商之權利義務與回饋?
A1
受補助公司有義務於本計畫結束後五年內,配合能源署或計畫管理單位之要求提供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並應配合能源署或計畫管理單位進行科技專案之推廣。
Q2
計畫研究成果應用有無特殊限制?
A2
本計畫研究成果應用之限制主要有下列二項: 1.計畫完成後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惟得於不逾越上開規定之範圍內,由公司與本部另行約定。 2.政府基於國家之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本計畫之研究成果。此二項規定,公司於授權或轉讓第三人實施計畫之研究成果時,亦應為相同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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