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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階段

Q1
計畫申請資格為何?
A1
計畫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Q2
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是否可以影本交付?
A2
可以以影本交付,惟須於影本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Q3
在申請文件應備資料中「最近3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若是本公司會計帳並未經過會計師簽證,是否符合?
A3
公司若無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取代。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Q4
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總經理實際參與計畫是否可以列報人事費?
A4
經理層級人員如實際參與計畫專案研發,其薪資得依據列報規定列入人事費,惟其投入月數以不超出核定計畫書所列之個別投入月數為原則。
Q5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驗證費-驗證費在報支時應準備之憑證與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有何差異?
A5
除應能提供測試報告或驗證報告,其他規定原則上與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相同。
Q6
計畫的申請,是否採隨到隨受理?
A6
計畫採隨到隨受理制度。
Q7
研究紀錄簿與工時卡是否有固定的格式?是否所有人員均需填寫?
A7
研究紀錄簿與工時卡並無固定的格式,申請須知上所附之格式僅為參考範本之用。所有參與計畫之成員均應填寫,本局得隨時查核。
Q8
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加班費之列報方式為何?
A8
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因執行專案計畫於正常上班時間延時加班而發生之加班費支出(若為非正常上班時間所產生之加班時數,另提供打卡紀錄或其他可佐證資料,無佐證資料者不予認列),方可列為計畫之費用,並提供經計畫主持人核准之加班申請或核准單,其加班事由應與專案計畫有直接相關,且應提出加班費發放金額等佐證資料(無佐證資料者不予認列)。每位創新研發人員每月報支加班費之專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該員專案工時統計表所列報之當月投入計畫之時數。計入計畫之加班費可逐一個別計算實際工時成本,或採該員當月實際加班費總數除以實際加班總時數乘以專案計畫可報支之加班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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